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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01-05 11:18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本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规则的规定依法实施。

第四条  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不予处罚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法定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九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对涉及重大、复杂和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所列为教育行政机关常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他未在《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中列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据本规则的精神进行裁量。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与《安徽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是全市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不得作为行政处罚文书的引用依据。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可根据县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执法工作实际,对《淮北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再行细化和量化,制定各地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和《淮北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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